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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大志愿服务总队
关于实施2009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通知
浏览:975次'时间:2018年9月30日


  各学院团委:

  为进一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建功立业、锻炼成才,以志愿服务方式推动我省辽西北等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努力促进我校毕业生就业,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校研究决定在2009年继续开展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募规模、方向

  (一)招募数量

  2009年全省计划招募300人左右

  (二)招募对象

  我校应届业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三)招募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

  3.具有志愿精神和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4.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发生;

  5.学习成绩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适应基层地区的工作能力;

  6.具有正常履行服务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拟任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四)服务期限及项目方向

  招募的大学生志愿者主要到辽宁西北部地区的欠发达县(包括朝阳市的北票、朝阳、喀左、建平、凌源,阜新市的彰武、阜蒙,铁岭市西丰,葫芦岛市建昌)的乡镇、村、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内其他县(市、区)基层单位,从事为期2年的扶贫开发与管理、基层青少年工作、开发性金融等志愿服务。

  二、工作步骤

  2009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为集中招募阶段。从2009年6月15日开始报名(详情参见辽宁青年志愿服务网www.lnyouthvolunteers.org.cn),6月26日前完成志愿者招募工作。

  第二阶段为选拔确认阶段。2009年7月初公布预选志愿者名单,同时组织预选志愿者参加体检、面试、考核。7月中下旬,通过有关媒体及辽宁青年志愿服务网公布最终入选志愿者名单。

  第三阶段为培训派遣阶段。2009年8月中下旬,安排集中岗前培训。8月底或9月初,派遣工作结束。

  三、政策待遇

  从2009年开始招募服务的大学生志愿者,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服务期间,大学生志愿者可根据服务需要兼职或专职担任乡(镇)或所在单位团委副书记、中小学副校长、乡镇医院副院长、村或社区主任(书记)助理及其它方面的管理服务工作。

  2.享受一定的工作和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从2009年起,大学生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享受的工作和生活补贴标准提高为专科生800元/月、本科生900元/月、研究生1000元/人,按月发放。原则上,服务地区和服务单位须向志愿者免费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条件的服务单位应免费提供就餐)。

  3.统一参加养老社会保险,办理一定额度的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商业保险。从2009年起,大学生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纳入省直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具体手续由省项目办通过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养老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省项目办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省项目办在志愿者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等商业保险由省项目办统一办理。相关费用均纳入省财政给予的专项经费范围。

  4.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报考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笔试成绩加5分(只考一科的加2.5分)。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要将一定比例的县(市、区)、乡(镇)机关招考计划专门用于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也可采取定向招考方式,录用大学生志愿者为乡(镇)机关公务员。省委组织部从服务期满、符合选调生条件及有关要求的大学生志愿者中择优选拔选调生。

  5.服务的乡镇事业单位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应全部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各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笔试成绩加分(每考一科加2.5分)等优惠政策,优先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也可采取定向招聘的方式,聘用大学生志愿者进入乡(镇)事业单位。在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期满1年后,在现岗位有职位空缺的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6.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报考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并可连续报考3年,均享受加分政策。参加当年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其文化课考试笔试总成绩加10分。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辽西北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师范类专科生以上(包括专科生)大学生志愿者,可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按照相关招考条件,参加“辽宁省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农村从教计划”(原“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 本科生计划”)统一招考。

  7.凡是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可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文件)中关于助学贷款代偿的相关政策。具体办法及程序以省财政厅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出台的工作办法为准;省项目办负责认定服务年限和服务方向等工作。

  8.扶助大学生志愿者自主择业,鼓励志愿者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要为各基层项目的大学生志愿者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引导用人单位接收服务期满大学生志愿者。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大学生志愿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服务期满后失业时间较长的大学生志愿者要进行重点帮扶。

  9.支持大学生志愿者自主创业。各地要将服务期满大学生志愿者纳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支持范围,为有自主创业愿望的大学生志愿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按照有关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通过各种形式灵活就业、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0.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原籍或到其它地区工作。凡落实工作单位的大学生志愿者,其2年服务期计算为工作年限。其中,到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以下(含乡镇)中小学、职业高中、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在定级基础上,到乡镇工作的可高定两级薪级工资,到县直单位工作的可高定一级薪级工资。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享受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对服务1年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可以直接认定相关专业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服务期满的大学生志愿者在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如需要人事代理,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的代理服务。

  11.激励大学生志愿者做好基层志愿服务工作,积极从中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充实到各级党政人才队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对服务期满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志愿者,授予辽宁省杰出(优秀)大学生志愿者荣誉称号;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推荐参加辽宁青年五四奖章、辽宁十大杰出青年、辽宁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及人社部、团中央有关奖项的评选。

  四、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学院要加强对计划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当作引导我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促进青年知识分子成长成才成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采取必要的组织手段和工作措施,着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要在学校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加强与毕业生的思想交流,解决实际困难问题,保证我校2009年志愿者招募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促进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学院要加强对计划的重大意义和对推动我省欠发达地区发展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进行广泛宣传,为计划的持续发展营造出浓厚的舆论氛围,让更多的人了解支持、更多的大学生向往志愿服务基层计划,真正唱响“到实践中去,到基层去”的主旋律。同时,要充分利用共青团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宣传优势,号召广大同学积极参与到这次志愿服务中来,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青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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